■ 何明军
随着文化市场的活跃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非遗所处的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如何在新的发展条件下,让非遗既能保持其文化本真,又能够融入现代社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下必须思考的一个现实课题。
围绕非遗知识产权这一核心议题,不同主体的关注重点存在明显差异:传承人更为关注自身的权益保障,企业将目光聚焦于资源开发的效率提升,平台着重强调传播规模的扩大与用户体验的优化。在这样的复杂背景下,单一视角往往难以看清问题全貌。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并非无据可依。从法律实务来看,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模糊地带,不同法律在适用中也有各自局限:首先,现行立法对非遗保护侧重于行政性保护措施,民事相关内容涉及较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其次,非遗权利主体的不明确致使诉讼主体空缺,还会出现传承人在非遗项目被商业化利用时难以获得应有经济利益的情形,相关法律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可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原则的适用。《民法典》对数据及相关权益作出的规定,为非遗数字化成果保护提供了基础支撑。未来可结合具体实践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与保护方式,使其更具操作性。比如参考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明确数字藏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交易即为合法有效,这可为数字类财产权益规则的适用范围提供实践依据。
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来源标识与收益分享机制。当非遗项目被纳入商业开发链条时,通过刚性制度要求明确标明文化来源,有助于维系非遗脉络的原生完整性。同时,合理设计收益分配方式,使传承群体能够分享发展成果,有利于激发各方持续参与的积极性。
非遗数字化保护跨越文化传承、经济开发、法律规制等多个维度,仅依靠单一治理机制难以实现系统性的理想保护效果。因此,需多方联动,协同开展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
在监管层面,应顺应数字环境变化,对平台行为进行必要规范。当前多国对数字平台的态度已从几乎放任其自我监管转向更为积极、直接的监管。
在解决纠纷方面,可以构建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行业组织提供专业判断,借助调解机制化解争议,并以司法途径作为最终保障,有助于形成分层递进的治理结构。这种分层递进的纠纷解决方式,既能提升非遗保护纠纷的处置效率,又能有效降低各方的维权成本与治理成本。人民政协在其中可以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不同主体的意见进行整合,推动形成更具可行性的制度安排。
非遗的魅力,在于其所承载的时间厚度与文化温度。但在日新月异的现实浪潮中,倘若缺乏制度的坚实支撑,这份“慢的价值”或许难以得到应有的珍视与彰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非改变非遗的本质内核,而是为其筑牢发展根基,让传承者能在不受纷扰的环境中心无旁骛地创作、踏实地传承,并为非遗融入现代生活提供规则保障,使其在新的语境中焕发活力。
非遗保护的制度完善仍需持续推进。制度的完善,不仅是条文的增加,更在于能否回应现实问题、是否便于实际操作。同时,法律框架在非遗项目分类与保护措施上应持续用力,保障传承者经济权益。此外,现行立法侧重行政性保护,民事和司法保护存在诸多空白,只有当规则真正填补这些短板、落地见效时,非遗保护才能从“理念共识”走向“现实支撑”。
可以期待,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非遗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为稳健的发展。
(作者系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